原告:无证驾驶人及其丈夫(委托方)
被告:某保险公司
案由:保险合同纠纷
基本案情:2014年11月13日,原告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一小卖部门口倒车时,与墙面发生碰撞,将自己的女儿挤在中间,受伤严重。孩子被紧急送往医院,终因伤重不治去世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。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赔偿责任,被告拒绝。理由如下:一、原告驾照的准驾车型为C1型,不能驾驶中型普通货车,属于无证驾驶。二、保险公司赔偿后,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原告追偿,都是金钱给付义务,数额相同,基于同一事实,可以相互抵销。
我方观点:我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,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。且原告之所以为适格当事人,是因为死者为未成年人,其父母享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。因人身伤害得到的赔偿具有人身依附性,不得抵销。被告的追偿权,是另一法律关系,与本案无关,应另案处理。
案件结果: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保险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