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丽霞律师亲办案例
忠诚协议是否有效
来源:赵丽霞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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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 女方

被告 男方(委托方)

基本案情:

男女双方为大学同学,从大二起就是一对,感情极好。毕业后二人为工作,分开两地,但并没有因此感情疏远。三年后,女方毅然放弃了自己的工作,到男方所在地重新开始工作,二人于当年领取了结婚证。男方感念女方为感情所作牺牲,也对这么多年不离不弃的感情极为珍惜。在结婚当晚,男方执笔,写了一份《忠诚协议》,大致内容是,男方绝不负女方,如有出轨行为,不管精神还是肉体上的背叛,都愿意将自己所有的一切财产无偿赠予女方。当时女方大为感动,将协议作为二人感情的见证珍藏。

世事无常。短短两年,女方发现男方对自己越来越冷淡。经多方确认,发现男方与自己的小师妹关系密切,虽不至成双入对,但彼此的情意,是骗不了人的。女方一气之下,将男方告上法庭,要求男方履行《忠诚协议》的内容,将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自己。


代理意见:

1.《忠诚协议》是男方在女方为二人感情一再牺牲之下,在结婚当晚,一时激动所写,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宣告,是对女方牺牲的肯定。其当时并未慎重考虑,也没有明确其相应的法律后果,不应作为普通协议处理。

2.《忠诚协议》中涉及到人身关系,不适用合同法,而《婚姻法》中亦没有明确规定。所以,法院不易支持协议内容。何况,将所有财产无偿转让女方,明显有失公平。

3.女方不以离婚为前提,仅要求履行《忠诚协议》,有违公序良俗。且婚姻法中规定,只有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财产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协议。只要没有办理离婚,即使单纯的签署《财产侵害协议》也是无效的。

4.女方为婚姻牺牲很大,见到丈夫的疑似出轨行为,一时气愤,不经思索就向法院起诉,也是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的义愤之举,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。我当事人已明确表示,自己确实有处理不妥,行为失当之处,愿意在法庭郑重向女方道歉。请法庭慎重处理。


案件结果:

经法庭调解,女方撤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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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赵丽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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